关于《赣州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26年立法计划安排,《赣州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为2026年审议项目。《条例》由市城管局起草,市司法局负责立法审查,现已起草审查完成。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排水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生命线”,在防洪排涝、应对极端天气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市排水管理面临职责界定模糊、部分区域管网建设滞后、雨污分流不彻底、污水收集处理效能不足等突出问题。例如章贡区文明大道内涝、南外街道渔湾里美食街污水外溢等问题频发,不仅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也对城市水环境造成了较大压力。
目前,我市排水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但对地方性、具体化的管理细节缺乏明确规定,导致部门职责交叉、监管缺位、执法依据缺失。为加强我市城镇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亟需制定关于城镇排水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推动我市城镇排水管理工作规范化、系统化、法治化。
二、起草审查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的立法调研组,于2025年5月至7月开展了深入的前期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等形式,全面摸排我市城镇排水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同时,赴南宁市、北海市等地考察学习外地市立法经验及实施效果。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市城管局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征求各方意见逐步完善。2026年3月16日,市城管局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针对新增的法律责任和部分争议条款,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街道社区干部、餐饮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抱团立法”,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指导,推进立法进程,多次参与讨论,对《条例(草案初稿)》逐条修改完善。3月27日,市政府副市长陈阳山专门听取起草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3月30日,市城管局完成起草并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4月1日,市政府批转市司法局立法审查。
市司法局接到送审稿后,立即发函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同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4月8日至9日,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城管局召开修改讨论会,综合各方意见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4月13日,市政府副市长叶新听取了审查情况汇报,同意将《条例(草案讨论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九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和特色
《条例(草案)》共二十六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和特色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明确了政府对城镇排水工作的领导,规定城管部门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排水管理相关工作,形成“城管牵头、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确保排水管理工作有人抓、能落实。重点解决市政排水管网规划建设与监管脱节问题,确保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无缝衔接。
(二)坚持规划先行,严格落实“雨污分流”。一是明确规定城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镇排水专项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强规划执行,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二是针对住宅小区排水问题,明确规定新建住宅的楼顶屋面排水管道应当接入雨水管网,阳台应当设计设置污水管道,已建成住宅的阳台污水管道未接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计划并实施改造。
(三)加强源头管控,着力规范排水行为。一是严禁任何雨水、污水“混排、乱排”行为。二是强调排水户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定商业综合体等集中管理的区域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统一申请办理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行为负责。三是灵活处理个别地区工业污水确需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特殊情况。要求应当经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后方可排放。明确排放的工业污水不得含有重金属等有害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生化需氧量的浓度上、下限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城管、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执行。四是补齐短板,对部分经营户及施工泥浆水提出预处理要求。明确从事餐饮、洗车、汽修、农贸等活动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预处理设施,工程建设产生的泥浆水经沉砂预处理达标后可以排入雨水管网。为了加强源头管控,对此还新增了法律责任。
(四)完善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体系。为解决不同产权的排水设施易推诿扯皮造成“失管、漏管”的难题,规定了市政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管理职责不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
(五)加强城市排水防涝保障。针对城区内涝等极端天气引发的城市安全问题,一是要求维护管理责任人按照防汛要求,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及时排除隐患。二是要求重点单位加强排涝能力建设,在汛期开展必要的防涝保护。三是针对树叶、垃圾易堵塞雨水口的问题,强调道路保洁责任单位在汛期应当加强对道路上雨水口周边的垃圾清理、清扫、清运,防止堵塞。
(六)划定市政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防范外部施工破坏市政排水设施,划定了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明确在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钻探、顶进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需编制专项保护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七)补充细化法律责任。为解决以往处罚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执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补充了部分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未建设并使用预处理设施、损毁排水设施、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等行为,分别设定了法律责任,体现了“过罚相当”,增强了执法的威慑力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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