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29日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一)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碎玻璃、塑料瓶、易拉罐、包装袋等废弃物”,第二项“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和第五项“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放置到垃圾收集设施以外的场所”。
(二)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二十时至次日八时”修改为“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但是抢修、抢险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的除外”修改为“但是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三)将第三十七条中的“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修改为“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四)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六项、第八项规定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第二款中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
(五)将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删除“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七十三条中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修改为“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
二、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删除第四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三条中的“全民参与”修改为“公众参与”。
(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建筑土方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四)在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砂土”后面增加“铁矿石”。
(五)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六)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洒水喷淋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删除第二项中的“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
(七)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八)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并责令停业整治”修改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上述3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项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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